在一个企业运营过程中,为了不断完善企业管理机制,同时也为了企业更加良好的发展,很多时候都会出现一些变更,一般来说一个企业的成立,都不会只有一个人入股,所有如果中间有股东有其他的考虑,可能就会实行股权转让。
小编整了关于企业股权转让的8个关键问题!有需要的伙伴,记得关注小编,进行文章收藏。
01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否等于股权转让已经实现?
不等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此时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只有完成上述手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权。
02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需要与出资额相同?
不需要。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
如果企业发展状况良好,其股权转让价格一般高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如果企业连年亏损,则有可能低于出资额。事实上,股份有限企业的股权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其价格与出资额并无绝对关系。
03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是否有权转让股权?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企业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企业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企业法司法说明(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出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
《企业法司法说明(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
04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需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首先,因为名义股东才是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所以需要名义股东配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会存在履约不能的风险,增加诉讼风险。
其次,需符合《企业法》规定的股权转让条件。
05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必须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不是。股权转让除了以交易的方式实现,也可以赠与的方式实现,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一定要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而且,即使是以交易方式实现股权转让的协议也可以约定由补充协议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另《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以赠与方式转让股权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稳固。
06没有实际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能够转让股权吗?
可以。虽然股权有瑕疵,但该股东仍拥有股权,可以对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转让瑕疵股权的股东所负的出资义务并不随股权转让而消失,除非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约定,否则出让人仍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07受让股权的新股东是否还有出资验资的义务?
没有;仅是发起设立人有出资验资的义务。
08其他股东以各种方式拒绝回应,如何实现股权转让前的书面通知?
可以通过在一定级别的报纸上发布转让告示,结合寄发双挂号信给其他股东的方式实现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未回复的,可以视为其同意股权转让。